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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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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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瑞斌:

本院受理原告狄玉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你需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李纪荣:

本院受理原告庞彪林诉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68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赁费12万元及逾期利息4712元(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2022年8月1日以后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继续以12万元欠款为基数,按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订《标准厂房租房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东水泉村厂房出租给被告,约定租期为2019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5日共3年,房屋租金为17万元每年,后因被告不能按期足额给付原告租金(合同解除前被告给付原告4万元租金,出具欠条时原告自愿给被告免除1万元租金),租赁期满一年后,原告与被告解除《标准厂房租房合同》,2020年12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12万元房租欠条一份,同时被告在欠条上约定在年底停工前付款5万元,余款明年8月份(2021年8月)前付清。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张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薛三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0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李国民:

本院受理原告韩海龙与被告李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19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诉被告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1405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就餐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福利费114328元;3、依法判令被告以剩余福利费114328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返还该款项的资金占用费直至清偿完毕;4、本案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8日,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就餐协议》,约定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将干部职工福利费委托给被告为干部职工补贴餐费,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将干部职工福利费220000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被告的账户。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的职工在被告处就餐时,由干部职工个人支付一部分,利用该福利费补贴一部分。双方合同自2019年1月开始实际履行,至2019年10月停止履行,该福利费按月据实扣减。但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已向被告支付的福利费并未完全补贴给其干部职工,截至双方停止履行合同之日,就餐实际已补贴福利费为105672元,剩余福利费为114328元仍由被告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不再保留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而在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的基础上组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原告作为原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的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多次催告被告返还剩余福利费,但被告拒不返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原告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包头市鹿源实业有限公司、卫强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贺学军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鹿源实业有限公司、卫强华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贺学军申请追加卫强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91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裁定内容为驳回申请人贺学军的异议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高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建伟、段红英诉被告高志强、乌兰、高建国、张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高志强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马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大稔(内蒙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马福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杨雨晨: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杨雨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雨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952.49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付志云: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付志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2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志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75.05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刘影: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6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914.55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巴彦淖尔市环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叶德荣、张引丽:

本院在执行杨勇与巴彦淖尔市环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叶德荣、张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2023)内0802执恢141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温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苏和诉被告温志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周利文:

本院受理原告马军诉被告周利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张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7室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刘宇朕: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飞、谢金翠诉被告刘宇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刘宇朕向二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93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刘宇朕向二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损失721元(以4093元为基数,按照2018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35%计算,自2018年9月26日起暂计至2022年12月12日),请求将该损失支持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刘鹏飞: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宏生、张建蒙与被执行人刘鹏飞、丰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复议申请人丰莉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2执异11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复145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三亚奥都奈尔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5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3)内01执复137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何红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251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司依法为蒙G9323U小型轿车垫付的车辆维修费13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李平平: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1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平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127.88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吕国柱: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吕国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16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国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127.88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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