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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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范志安、云巧仙、李斌、侯晓燕、云文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范志安、云巧仙、李斌、侯晓燕、云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志安、云巧仙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19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82.52元、罚息10223.16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范志安、云巧仙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范志安、云巧仙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李斌、侯晓燕、云文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亢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世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7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云文斌、李斌、侯晓燕、范志安、云巧仙: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云文斌、李斌、侯晓燕、范志安、云巧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文斌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19日的借款本金49979.96元、利息1347.81元、罚息10211.41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云文斌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云文斌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4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李斌、侯晓燕、范志安、云巧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李斌、侯晓燕、范志安、云巧仙、云文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李斌、侯晓燕、范志安、云巧仙、云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斌、侯晓燕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19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49.97元、罚息9587.27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斌、侯晓燕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授信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李斌、侯晓燕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范志安、云巧仙、云文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潘霞霞: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诸仕荣服装店与被告潘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19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

郭春燕、王保平: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诉你们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春燕、王保平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借款本金39089.65元,截止2023年4月4日尚欠利息12305.22元,本息合计51394.87元(利息自2019年4月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4月4日为12305.2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3日,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与被告郭春燕、王保平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郭春燕、王保平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60000.00元,授信期限为12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540000‰,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郭春燕、王保平于2019年4月12日使用贷款额度6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郭春燕、王保平分别于2020年4月11日归还借款27.09元,2020年8月6日归还借款939.02元,2020年8月10日归还借款4151.48元,2020年8月28日归还借款4811.12元,2020年8月31日归还借款5884.64元,2020年12月16日归还借款662.46元,2021年1月20日归还借款2478.78元,2021年2月19日归还借款1955.76元,截至到2023年4月4日借款余额为39089.65元。2020年4月1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郭春燕、王保平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赵泽波:

本院受理原告郑达与被告赵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20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

曹三女、郭红旺: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诉你们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红旺、曹三女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借款本金87000.00元,截止2023年4月12日尚欠利息45126.72元,本息合计132126.72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4月12日为45126.7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7日,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与被告郭红旺、曹三女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郭红旺、曹三女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100000.00元,授信期限为24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233333‰,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郭红旺、曹三女于2018年12月27日使用贷款额度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7日至2020年5月12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郭红旺、曹三女于2022年2月28日归还借款13000.00元,截至到2023年4月12日借款余额为87000.00元。2020年5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郭红旺、曹三女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

赵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巴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刘有霞:

本院受理原告穆香荣、渠峰、渠研诉被告刘有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后解除渠国平与刘有霞签订的租房合同。二、刘有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穆香荣、渠峰、渠研自2020年4月1日至被告实际腾出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赁费及因延迟支付租赁费产生的利息,暂时计算至2023年1月1日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146600元;利息人民币13912.34元(年租金55000元,以一年期LPR3.65%计算)。三、刘有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呼和浩特市土左旗毕克齐镇讨合气村养牛小区。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

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福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飞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内062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网签在赵飞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怡馨花园7号楼2单元903室(合同编号:2017-0005107)房产作价388209.4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飞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388209.47元的债务。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赵飞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王三龙、周顺:

本院受理原告赵雅洁诉被告王三龙、周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三龙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32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邹德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国柱诉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和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268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宋国柱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邹德才共同给付原告垫付款58182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邹德才支付原告以5818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23年9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

孔庆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孔庆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5995.75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本息合计115995.75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1.799‰,从2023年5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

张晓菊:

原告于生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晓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生军借款人民币550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75元,由被告张晓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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