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大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大刚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7405.59元,本息合计47405.59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3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
刘俊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德力格尔与你、刘栓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刘俊义、刘栓柱给付原告包德力格尔借款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
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原告陈仲宇诉被告张力元、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仲宇当庭(2023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经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072号民事裁定书,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张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张建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16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
徐小平、徐冬平:
本院受理冯瑞林与徐小平、徐冬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5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闫翔、吕健、仝炜: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翔、吕健、仝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0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内蒙古明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明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0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郭玉江:
本院受理张立利申请执行郭玉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玉江的银行存款13113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通辽市泗海汇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波诉被告通辽市泗海汇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杨晓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杨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请求杨晓霞偿还原告本金99969.65元,利息和违约金88389.04元,以上共计188358.69元)、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