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超坤: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三源、程超坤、卢继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879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崔三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80000元及至2022年6月9日的利息2000000元;二、被告崔三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以1380000元本金为基数,时间从2022年6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程超坤、卢继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程超坤、卢继昌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崔三源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梁树旺、刘海清、杜培清、李翠玲、刘厚、邬祥、刘俊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建国、严改花、梁树旺、刘海清、杜培清、李翠玲、刘厚、邬祥、刘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方建国、严改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4542.51元及至2020年1月11日的利息163844.64元;二、被告方建国、严改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支付原告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34542.51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14.6%计付);三、驳回原告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吕宵龙、杨利祥: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清诉被告吕宵龙、杨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02民初49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杨利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0元整,利息1003750元(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按照年利率14.6%计算),本息合计1753750元,并判令被告杨利祥承担借款本金750000元整按照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602民初498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董进文、董月清:
本院受理(2023)内0929民初1012号原告刘军、张桂云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吴俊芳:
本院受理(2023)内0923民初399号原告刘晓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石作君与被告贾建英、第三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原告石作君将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6执76-4号执行裁定中扣划的362351元留存,(2022)内0291执415号执行裁定书涉及的案款987068元,除留存的362351元外,其余624717元按照执行裁定书内容划拨至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香沛达麻辣烫店(曾用名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川越麻辣香锅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明万珠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张鹏程:
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和林联社)与被告张鹏程、魏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李国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国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8545.8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4月18日),本息合计48545.88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3年4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胡成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成涛偿还借款本金46200元,利息53973.68元,本息合计100173.68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62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1.523‰,从2023年4月24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滕国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滕国友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8545.8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4月18日),本息合计48545.88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3年4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