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4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丽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3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因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369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白程文:

本院受理原告郭爱剑诉被告白程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程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郭爱剑赔偿112662.88元;二、驳回原告郭爱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王本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07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本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本金185431.72元,利息及罚息210843.84元,以上共计396275.56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1月24日,2022年1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年7.722%,罚息利率为年利率上加收30%计算);二、律师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王本武承担。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何文俊: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汇德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文俊、关彤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何文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68号铁龙小区综合楼1至2层3013、3023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68号铁龙小区综合楼1至2层3013、3023号房屋市场价值1617394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905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何文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68号铁龙小区综合楼1至2层3013、3023号房屋,评估价为1617394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374784.9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13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杜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郝柱梅诉被告杜巴图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李憬光:

本院受理原告息荣刚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思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国栋、李憬光、宋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息荣刚对被告石国栋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思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息荣刚支付沙石款132091.4元;二、驳回原告息荣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高振宝:

本院受理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高振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31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7月4日

陈峰、岳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峰、岳春、朱守飞、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峰、岳春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展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按月利率11.5825‰计算;罚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朱守飞、张建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峰、岳春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496元,由被告陈峰、岳春、朱守飞、张建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第十调解室领取(2023)内0826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陈峰、岳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军、陈峰、岳春、朱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建军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展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按月利率11.5825‰计算;罚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陈峰、朱守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军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496元,由被告张建军、陈峰、朱守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第十调解室领取(2023)内0826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陈峰、岳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守飞、陈峰、岳春、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依法送达(2023)内0826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守飞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展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按月利率11.5825‰计算;罚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陈峰、张建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守飞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496元,由被告陈峰、朱守飞、张建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第十调解室领取(2023)内0826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洪喜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胡凤文: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鲁兴农机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胡凤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鲁兴农机经销处欠款8000.00元,并从2014年11月20日起支付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胡凤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王云财(又名王云才):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赵雨叶:

本院受理原告杨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姜青春、尤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门达镇兴达五金建材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李艳秋:

本院受理原告赵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段占魁: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诉被告段占魁、高俊鲜、邓正飞、张东、罗伍各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864号、2861号、28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贺德标:

本院受理原告赵瑞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