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丽:
本院受理原告胡杨诉被告马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马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杨借款本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文丽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莫日根、代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花胡硕苏木哈根庙嘎查委员会与被告莫日根、代秀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莫日根、代秀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花胡硕苏木哈根庙嘎查委员会债款本息合计61560.49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3087.29元、罚息7980.44元、复利492.76元)。案件受理费133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39元,由被告莫日根、代秀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德力格日舍、包风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花胡硕苏木哈根庙嘎查委员会与被告德力格日舍、包风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德力格日舍、包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花胡硕苏木哈根庙嘎查委员会债款本息合计56953.43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3087.29元、罚息3641.31元、复利224.83元)。案件受理费12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24元,由被告德力格日舍、包风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奈曼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慧英与被告奈曼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佟斯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书送达后,原告潘慧英在上诉期内以你公司及佟斯琴为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潘慧英的上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或改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521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是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二被告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王金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188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51831.65元;2、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立即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保费12068.2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吴扎拉申: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国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利息6237元,本息合计21237元,以后利息计算到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姚冶: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请判决婚生子女陈毅阳归我抚养,由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1000元,到子女成年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我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齐喜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齐喜俊偿还借款本金19917.59元,利息10615.67元,本息合计30533.26元(利息截止至2023年2月9日);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9917.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5‰基础加收50%,从2023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魏晨晶: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954.65元,利息23993.60元,本息合计71948.25元(利息截止至2023年2月9日);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7954.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78‰基础加收50%,从2023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夏志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志成偿还借款本金9990元,利息11958.12元,本息合计21948.12元(利息截止至2023年7月23日);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9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98999‰基础加收50%,从2022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谢国喜、韩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国喜、韩飞偿还借款本金29877.55元,利息13955.44元,本息合计43832.99元(利息截止至2023年2月26日);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9877.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3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郑国有、周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国有、周丹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8869.20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9日),本息合计218869.20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79‰基础加收50%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薄小英、张付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薄小英、张付春偿还借款本金48990元,利息53453.44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4月24日),本息合计102443.44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899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3年4月24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丁亮、郭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亮、郭婷婷偿还在图布信苏木信用社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59160.50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4日),本息合计114160.50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袁文泉、赵金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袁文泉、赵金香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0772.0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本息合计60772.08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国权、韩学红、贾福顺、白春霞承担连带责任;三、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3年5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四、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于景朝: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龙与被告于景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景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子龙借款本金人民币35020元。二、驳回原告张子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于景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