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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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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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汇众点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3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李春学、徐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汇众点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3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

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郝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汇众点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3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董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汇众点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8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驳回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段永在、王晓敏、张小平、吕瑞霞、邬建叶、侯富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永在、王晓敏、张小平、吕瑞霞、邬建叶、侯富东追偿权纠纷三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764号、(2023)内0105民初2763号、(2023)内0105民初257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雷雅鹭:

本院受理丁玉伴诉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雷雅鹭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雷雅鹭:

本院受理赵常在诉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雷雅鹭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周刚:

本院受理李铭琦申请执行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49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刘占斌:

本院受理王爱珍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982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孙荣卿、贺丽英:

本院受理杨华一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98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李贵文:

本院受理云宝龙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10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苏玲:

本院受理内蒙古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玲公证债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132号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苏玲所有的蒙A516FR奥迪牌汽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任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任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235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李玉钟: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俊与被告李玉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张文俊与被告李玉钟离婚。二、婚生女张紫萱随原告张文俊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张文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高晓敏:

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4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4日

刘正礼: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3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7月4日

陈淑娇:

本院受理原告郝先桃与被告陈淑娇、李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12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陈淑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先桃转款本金64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转款本金642000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郝先桃对被告李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5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陈淑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许海军(又名许雄兵):

本院受理原告卢金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4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魏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卢金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杨锁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锁柱偿还借款本金两笔合计29800元,利息两笔合计23416.77元,本息合计53216.77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9900元、99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

马文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马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李润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李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张丽纹、张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纹、张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秦卫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秦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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