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春:
本院受理原告高娟与被告吴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娟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6660元(30000元×年利率24%×2014年4月1日-2020年8月20日),本息合计76660元;二、被告吴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高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三、被告吴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娟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1553.33元【(40000元×年利率24%×2014年4月18日-2015年2月18日=8160元)+(40000元×年利率6%×2015年2月19日至2020年8月20日=13393.33元)】,本息合计61553.33元;四、被告吴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高娟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计算;五、驳回原告高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4468元,由原告高娟负担848元,由被告吴永春负担3620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王艳(别名王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刘素芳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素芳借款5200元,利息3413元(5200元×年利率6%×2009年11月7日-2020年8月20日),本息合计8613元;二、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素芳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