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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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唐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唐海军偿还借款本金149860.50元,利息17418.63元,本息合计16729.13元(利息截止至2023年2月14日);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49860.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8‰基础加收50%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石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15400元,合计25400元,2015年11月16日至2020年8月20日是57个月×(10000×0.02)=1140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是32个月×(10000×0.0125)=4000元,10000+11400+4000=2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李桂环: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桂环偿还在图布信信用社借款一笔,本金17308.22元,利息497.23元,本息合计17805.45元(利息截止至2023年3月3日);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7308.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8‰基础加收50%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包长花、包阿古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赊欠化肥款本息合计15555.95元(详见计算清单);2、要求二被告从2023年5月6日起,以本金8520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曹帮柱:

本院受理原告包德柱与被告曹帮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帮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德柱借款5000元,利息6356.9元【5000元×2%×44个月零18天=4459.4元(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5000元×1.21%×31个月零11天=1897.5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4月1日止)】,本利合计11356.9元;二、被告曹帮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德柱自2023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1‰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德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8元,由原告包德柱负担63.3元,被告曹帮柱负担544.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李丽丹:

本院受理原告李信诉被告李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丽丹(李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信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000元,本息合计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李丽丹(李丹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王春生: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138479.83元;二、被告王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当期利息97.69元、逾期利息50844.20元、逾期罚息37538.25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5月26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35‰加收50%计算的利息;三、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王春生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保开公路南鑫宏富都嘉园1号综合楼3单元602室(不动产证号:蒙(2017)科尔沁左翼中旗不动产证明0000090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70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04元,由被告王春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秦斯日古冷、娜日苏: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044号原告刘春霞诉被告秦斯日古冷、娜日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笔合计2062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韩跟柱(又名韩根柱):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028号原告科左中旗李长顺农机配件商店诉被告韩跟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三笔农机配件欠款合计97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任辉强: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026号原告科左中旗李长顺农机配件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农机配件欠款78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图雅、齐兆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图雅、齐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图雅、齐兆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图雅、齐兆坤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杨小斌: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琴诉被告杨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小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国琴借款本金210000元;二、被告杨小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国琴支付以2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杨小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田宝海: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026号原告科左中旗李长顺农机配件商店诉被告田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农机配件欠款7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魏志东、包头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丽诉被告魏志东、包头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273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罗丽与被告魏志东、被告包头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顶账协议》和《房屋认购协议书》;2、被告魏志东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8000元及利息92675元(以148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为44597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为48078元)以及从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8(民二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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