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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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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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瑞英:

本院受理的章伊丽娜、刘玮与赵计清、杜瑞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2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章伊丽娜、刘玮撤回对杜瑞英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朱生海:

本院受理原告温润梅诉被告王丽、朱率、朱玲、朱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开庭时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后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王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5年8月1日到2020年8月19日121200元(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朱率、朱玲在继承朱生元遗产范围内向申请人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朱生海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列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四被告承担】、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朱生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兰诉被告王丽、朱率、朱玲、朱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开庭时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后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王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1日到2020年8月19日121200元(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朱率、朱玲在继承朱生元遗产范围内向申请人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朱生海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列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四被告承担】、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8)内010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怡和大厦商业楼6层6019、6020、6021、6022、6023、6024、6025、7层7019、7020、7021、7022、7023、7024、7025共计14套房产,经二次网络拍卖均已流拍,流拍价为人民币5051131.88元。我院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一、将被执行人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怡和大厦商业楼6层6019、6020、6021、6022、6023、6024、6025、7层7019、7020、7021、7022、7023、7024、7025共计14套房产作价人民币5051131.88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兵(身份证号码:320625196310130911);二、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怡和大厦商业楼6层6019、6020、6021、6022、6023、6024、6025、7层7019、7020、7021、7022、7023、7024、7025共计14套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兵(身份证号码:320625196310130911)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李兵(身份证号码:320625196310130911)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中新房中鑫泰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审查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申请对中新房中鑫泰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清申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博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许伟:

本院受理原告吕鹏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18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董先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先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先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赵海燕、杜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燕、杜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234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刘国强:

我院就申请人吕振林与被申请人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需对被申请人刘国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7号街坊华宇名门小区9号楼201室进行价格评估,现我院定于2023年8月8日(周二)上午9点在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行局301室(准格尔旗S103龙泉石油西侧约90米)公开为本案选定评估机构。请你接此通知后准时到场参加,逾期不到不影响选择机构工作的正常进行。注: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摇号的请出示授权委托书。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王有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埃地诉被告王有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王有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薛埃地支付劳务费用9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王有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内蒙古宏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周全、被执行人内蒙古宏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周全提出的复议申请书。周全以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东胜区法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损害农民工权益,破坏营商环境为由,要求撤销(2023)内0602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高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强又名张强诉被告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文强支付欠款36400元及利息(以36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8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高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米兆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帅与被告米兆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米兆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帅劳务费2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米兆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贺佳:

本院受理原告薛慧与被告贺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贺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薛慧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保全费750元,均由被告贺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张有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张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有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卫东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本息共计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有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杨海军、张平元、李小军、乔玉琴、张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海军、张平元、李小军、乔玉琴、张永泉、何伟明、王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82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许小平:

关于原告李瑞东、冯瑞林诉被告许小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4000000元及利息损失2925341.67元(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五年期利率标准计算的1.5倍,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继续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五年期利率标准的1.5倍,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1日,暂计2925341.67元),并按前述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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