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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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6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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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义: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红诉李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丁宇韬: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平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张淑霞、贺文福:

本院受理原告贾长和与被告张淑霞、贺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贺文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贾长和借款40000元,利息6000元,本息合计46000元;二、被告贺文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贾长和利息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三、驳回原告贾长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9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贺文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赵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兰明诉被告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小平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39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3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孔美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威诉被告孔美霞、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17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闫美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闫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180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赵治海:

本院受理原告侯玉姝、郑帅诉被告赵治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78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治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侯玉姝、郑帅25万元。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回原告侯玉姝、郑帅150元,由被告赵治海负担5050元;申请费18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治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刘耀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霄诉被告李刚、刘耀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672号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一、依法撤销(2022)内012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王锁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立亮诉被告王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锁林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8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贾素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素芳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88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贾素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淑玲与被告贾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付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军诉被告于丽娜、付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016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武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12月28日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为101786.32元。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1元,由被告武国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和林格尔县签佰度火锅店:

本院受理内蒙古明万珠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金玉莲、牡丹、英春:

本院受理原告宋雪峰诉被告金玉莲、牡丹、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5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李憬光:

本院受理原告息荣刚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思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国栋、李憬光、宋广清买卖合同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息荣刚对被告石国栋的起诉。(2021)内01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思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息荣刚支付沙石款132091.4元;二、驳回原告息荣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敖琳:

本院受理原告赵可与被告敖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39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治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治国支付货款4139元及利息(以41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杜炎: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42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6月30日

解巧枝: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5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6月30日

黄美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景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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