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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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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珠穆沁旗华仕程进出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会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黑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冯平诉被告黑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黑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冯平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黑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冯平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黑晓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巨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乌云达来、那仁达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康占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巨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乌云达来、那仁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薄陶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640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马开、张金枝、师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藏日明诉被告马开、张金枝、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卜尔汉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郭爱霞:

本院对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郭爱霞、郭彩英、马桂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1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翟晓宏、闫晓红:

原告窦亚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046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东侧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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