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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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爱拉诉被告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26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赵和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亚宁诉被告赵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95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丁玉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雪峰诉被告丁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80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常智慧、徐爱春:

本院受理刘美云申请执行常智慧、徐爱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95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焦占武、赵刚:

本院受理徐鸣瑞申请执行焦占武、赵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24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于军波、徐燕:

本院受理韩敏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0105执298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张立强、刘栋君、张荣静: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立强、刘栋君、张荣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恢27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科瑞估字(2018)第0661号评估报告及(2016)内0105执恢274号之一拍卖裁定书(拍卖张立强、张荣静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天骄花园LB4号楼1至3层102号房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黄培龙:

本院受理张衡诉黄培龙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民初776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黄培龙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巴比伦花园10号楼1单元10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石建明、杨艳萍: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石建明、杨艳萍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民初77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石建明、杨艳萍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桥华世纪村三期尚花园4号楼3-5层1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通辽祥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诉通辽祥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刘淑玲、王久欣、通辽万顺达淀粉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通辽祥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位于科尔沁区霍林办事处一委9幢1层;13#1-3层;20#1-3层;19#楼1-2层;30幢1层;29#楼1-4层;7幢1层;14#楼1-2层;35#楼1-3层;10#楼1-3层;16幢1层;24幢1层;32#北楼1层11室;40幢1层;41#楼1-2层;42#楼1-3层;37幢1层;38幢1层;39幢1层;43幢1层;31幢1层;15幢1层;2#楼1-6层;3#楼5层451室;11幢1层;26幢1层;3幢1层;34#楼1-4层;18#楼1-2层;28#楼1-2层;21#楼1-4层。查封期限为3年(2016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王海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强诉被告王海文、娜布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叁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额登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董宏诉被告额登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董宏对(2018)内0105民初360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俊刚、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2018)内0105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魏小华、王建超:

本院受理原告陈子成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72737.25元,并自2018年8月20日起支付日租金124.08元至租赁物退清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未退租赁物钢管2972米、扣件4629个、顶丝77根或折价赔偿71233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物资损坏赔偿款13632.5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6550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0000元;以上诉讼请求共计444152.75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苏美荣、张文智:

本院受理原告段宝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或调解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2011年8月24日至起诉之日利息16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张占斌:

本院受理原告田美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月利息按2%计算,支付其10万元借款利息14.9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18)内0627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对被申请人张占斌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金霍洛旗管理部账户0100011616予以冻结。冻结期限3年。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王铎: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2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对被告王铎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13号豪景公馆小区6号楼1单元1402室(合同编号:2011-0012736)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黄建明、陈静:

本院受理原告徐笑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项297547.02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呼广荣、吴兰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库布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广荣、吴兰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呼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内蒙古库布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42960及利息(以54296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库布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60元,由被告呼广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曰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

刘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梁艳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诉讼标的:本金30万元及利息30万元,合计6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

巴格那、常秀青、周文奎、段长青、古日格乐图、萨楚: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巴格那、常秀青、周文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1710万元(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2011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4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从2018年6月5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段长青、吉日格乐图、萨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

武海龙、康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渭锋诉被告武海龙、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武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渭锋偿还借款3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00元,邮寄费126元,由被告武海龙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

郭荣飞、李志萍: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生诉被告郭荣飞、李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郭荣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伟生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000000元、年利率6%,从2017年8月1日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郭荣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

梁占权、柴瑞宏:

本院在执行王二邦申请执行梁占权、柴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2018)内0602执恢1739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1739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

苏志强、苏翠香:

本院受理刘学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6795号民事判决书,判決如下:一、被告苏志强偿还原告刘学瑞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从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为251066.67元;2、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66元,由被告苏志强负担8066元,由原告负担300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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