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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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晓强、王星海:

原告周兴华与被告马晓强、王星海、李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冬冬、马晓强、王星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周兴华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偿还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冬冬、马晓强、王星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

呼和浩特市君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师学军、段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康根虎诉被告师学军、段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卜尔汉图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

王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世涛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55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韩敖其尔: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学与你及吴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韩敖其尔、吴福来共同偿还原告李福学借款71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敖其尔、吴福来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

张志加(张志佳):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32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诉被告张志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加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欠款5200元,支付利息3666元(5200元×0.015元/月×47个月,2014年8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本息合计8866元;二、被告张志加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

包那音台、吴小燕: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898号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诉被告王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那音台、吴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欠款73200元,支付利息27816元,本息合计101016元;二、被告包那音台、吴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崔洪扣: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095号原告王宽诉被告崔洪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洪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宽借款16775元,支付利息9558.50元,本息合计26333.50元;二、被告崔洪扣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宽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孙德君(孙德军):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868号原告苗金昌诉被告孙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苗金昌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2400元,本息合计24400元;二、被告孙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苗金昌至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苗金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霍布和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912号原告鲍代兄诉被告霍布和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霍布和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鲍代兄借款本金7340元;二、被告霍布和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鲍代兄借款利息7046元(7640元×0.02元/月×48个月,2014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1日止);三、被告霍布和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鲍代兄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霍布和白乙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马化龙: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949号原告科左中旗绿野农机经销处诉被告马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化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绿野农机经销处借款11430元,支付利息971.55元(11430元×0.005元/月×17个月,2015年11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本息合计12401.55元;二、被告马化龙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绿野农机经销处自2018年7月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化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白玉芝:

本院受理原告孙钰峰、韩彩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左民初字第50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玉芝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韩彩云借款12250元,支付利息306.25元(12250元×6%÷12个月×5个月,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本息合计12556.25元;二、被告白玉芝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韩彩云从2018年5月3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韩彩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孙钰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原告韩彩云负担11元,被告白玉芝负担5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王红伟:

本院受理(2018)内0521民初8433号原告薛红生与被告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红生要求你偿还借款16250元,支付利息6987元,2018年10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本随利清),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赵红联、张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鲍万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史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嘎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内蒙古红都农资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沧海磁化复合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荣、内蒙古红都农资科技有限公司【案号(2018)内01民终25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2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刘国琴:

本院受理原告范玉海诉刘国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王健存:

本院受理原告管艳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葛轶乾:

本院受理原告王耀与被告葛轶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依法于2018年10月12日解除原告王耀与被告葛轶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葛轶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耀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800元,由被告葛轶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白雄飞、化俊飞:

本院受理原告院文明诉被告崔丽梅、王双泉、白雄飞、化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6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崔丽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院文明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其利息321937元(从2011年10月24日到起诉之日即2017年10月24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崔丽梅应偿还原告院文明从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10月25日)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三、被告王双泉对上述17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雄飞对上述22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化俊飞对上述1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丽梅进行追偿。),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二楼六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刘文库: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393号原告訾术田诉张俊英、刘国生、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訾术田诉请:1.要求三被告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金176014.44元(其中医疗费44547元、误工费1300(100元×13天)、护理费1493.44元(114.88元×13天)、伙食费1300元(100元×13天)、营养费1300元(100元×13天)、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金122376元;2.要求张俊英、刘文库负连带责任按事故认定责任划分70%赔偿123210.11元,刘国生按事故认定责任划分30%赔偿52804.33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保安沼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李雁飞:

本院受理原告毛玉辉诉被告邱军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2012年4月5日至2018年7月5日的欠付利息50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巨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乌云达来、那仁达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海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巨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乌云达来、那仁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薄陶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639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袁海生、李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樊荣锋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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