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玉平、李宝琳、刘晓燕、潘建英、王明亮、孙惠勇、刘玉芳、杨小风、刘良、李洪兵、张莉、董鹏飞、雷永旭、杨新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霖诉被告金文太、陈香香、武玉平、曹晓红、李宝琳、董红霞、梅德胜、刘晓燕、潘建英、白建国、牛德林、王庆丰、蔺春梅、王明亮、孙惠勇、刘玉芳、杨小风、刘良、杨金荣、李洪兵、张莉、贾开枝、董鹏飞、雷永旭、杨新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李俊霖与被告金文太、陈香香、武玉平、曹晓红、李宝琳、董红霞、梅德胜、刘晓燕、潘建英、白建国、牛德林、王庆丰、蔺春梅、王明亮、孙惠勇、刘玉芳、杨小风、刘良、杨金荣、李洪兵、张莉、贾开枝、董鹏飞、雷永旭、杨新军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鄂尔多斯市金奥绿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偿还方案》有效并确认原告已经履行完毕支付现金及物品共计100万元的合同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