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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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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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陈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智、王振涛、陈雯、王孝春、薛春丽、高培明、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智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按月利率8.6‰计算利息;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罚息;以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复利;上述各项利息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王振涛、陈雯、王孝春、薛春丽、高培明、李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智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723元,由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元,剩余2673元由被告李智、王振涛、陈雯、王孝春、薛春丽、高培明、李翠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陈雯、李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涛、陈雯、李智、王孝春、薛春丽、高培明、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振涛、陈雯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罚息;以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上述各项利息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李智、王孝春、薛春丽、高培明、李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振涛、陈雯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014元,由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元,剩余3964元由被告王振涛、陈雯、李智、王孝春、薛春丽、高培明、李翠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成: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捷通酒店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成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民初69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内蒙古恒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山西名利益建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恒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民初876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申晨:

本院受理胡明喜、胡浩然、张梦娟、郭小平与申晨、佟允嫣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民初65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银浩:

本院受理李志华与张小艳、银浩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18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银浩(共有人:张小艳)名下的蒙AD937U牌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3年6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尹建刚:

本院受理郑治与尹建刚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129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贾理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理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4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6月28日

孙艳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艳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3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6月28日

史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史艳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武国俊:

本院美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你体金融不良债权道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12月28日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为101786.32元。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1元,由被告武国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8日

董文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董文栓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曹永明、敖特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永明、敖特其木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李永刚、孟新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永刚、孟新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为10961.12元;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1元,由被告李永刚、孟新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8日

侯宇:

原告赵春来诉被告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赵春来房屋租金4109元、押金2000元,合计6109元;二、驳回原告赵春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侯宇负担。限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郭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温俊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温俊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李虎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虎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解永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美青、解永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3月21日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为22141.56元;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3.71元,由被告常美青、解永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8日

杨江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和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2521号]一案中,案外人董宇奇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亿利生态城西区9号楼25层1单元2501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董宇奇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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