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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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雄成、薛翠娃、吴雨、吴卉、吴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瑞丰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31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2)内0105执恢31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瑞丰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吴雄成、薛翠娃、吴雨、吴卉、吴昊与你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31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2)内0105执恢31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齐利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瑞红与你民间借贷【案号:(2022)内0105执恢3206号】一案中,冯瑞红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内蒙古一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给付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冯瑞红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冯瑞红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内蒙古一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瑞红与被执行人齐利军民间借贷【案号:(2022)内0105执恢3206号】一案中,冯瑞红向本院申请追加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给付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冯瑞红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冯瑞红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刘慧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素芳与被告刘慧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刘玉成、贾秀秀:

本院受理李然然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48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曹杰:

本院受理修晨辉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44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潘端峰:

本院受理原告姜丽敏与被告潘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在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潘端峰、李艳辉:

本院受理原告姜丽敏与被告潘端峰、李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在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李国利:

本院在执行马晓鹏与李国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内0924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袁欣: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军生与被执行人王宝庆、袁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军生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3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军生的异议申请。因申请执行人张军生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345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乔心字:

本院受理的王子健申请执行乔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乔心宇(共有人:李燕清)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巨华世纪城(聚泽园)13号楼5单元6楼602号房屋,经鉴定机构评估价为1356545元。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按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153063.25元下浮15%,即980103.7625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数额为98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内蒙古华美牧工商联合总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诉被告内蒙古华美牧工商联合总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新民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华美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支付先行支付的赔偿金3109.818102万元,及自2013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3109.818102万元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被告内蒙古华美牧工商联合总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中的赔偿金10767501.5元,及自2013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076.75015万元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291元,由被告内蒙古华美牧工商联合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丁字韬: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平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卢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段立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邓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圣宇诉被告邓正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27.1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1500元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计算);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237)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闫白、温云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桂连诉被告闫白、温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18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85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徐金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金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

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腾退鼎晨家园13层1308室的房屋;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截至2023年4月15日为809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05(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谢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王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戴凯军诉你公司与被告张雪、第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子王旗第二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深圳市广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机佑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鑫盛园石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包头市机佑恒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

陶连春: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405号原告钟长明与被告陶连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连春给付原告钟长明赔偿款1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陶连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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