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瑞、白刚:
本院受理原告包宝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宝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宝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利息4980元(从2015年12月24日至2022年11月24日,12000元×0.5%×83个月),本息合计:16980.00元;二、被告李宝瑞支付原告包宝成从2022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0.5%支付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
张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宝音套吐格诉被告张阿拉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3%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金风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清英诉被告金风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5800元及利息21700元(2013年11月30日至2023年5月8日;15800元×0.012元×115个月),本息合计37500元;2、以本金158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9日按月利率1.2%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