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4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929民初7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内蒙古鸿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志峰与内蒙古鸿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强、邬白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内蒙古鸿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西二街房屋一套(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31400906)及杭锦后旗陕坝镇糖厂街土地一宗及土地上其他建筑物(土地证号:40110614-1)。本院依法拍卖该房屋,房屋流拍后,作出(2021)内0826执恢442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该房屋以物抵债,房屋所有人于执行裁定书送达张志峰时转移。现通知你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将房屋腾出并将钥匙交到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逾期拒不配合,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杨文全: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珍与被告杨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宋德臣: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玲诉被告宋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宋德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玉玲欠款人民币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宋德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闫力嘎: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闫力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的过程中,异议人焦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2022)内0602执6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王英、石前换:

本院在执行刘文明与石前换、王英、蒙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翠香、刘晓芳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刘文明申请执行石前换、王英、蒙慧敏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为王翠香、刘晓芳[执行依据:(2012)东法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调解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尹子松、杨彩英: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子松、杨彩英合同纠纷一案中,乔俊义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602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乔俊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袁成柱:

本院在执行杨永清与袁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袁成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淖尔南路8号祥龙小区2号商业楼,并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中镕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测绘和评估,该测绘公司作出编号科瑞-测绘-司法鉴定-(鄂尔多斯-准旗)-【2023】-0003号测绘报告(建筑面积6010.49平方米),该评估公司作出内中镕房地估字【2023】第0186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016151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执571号执行裁定书、测绘报告、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者变卖结束。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张少伟、刘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少伟、刘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王二伟、王小鱼、粱大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王二伟、王小鱼、粱大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5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王剑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王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24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原告包头市恩威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0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74100元,并支付原告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30日为6817元;2、若不能支付货款则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红五环空压机、冷冻式干燥机给原告。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6日,通过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王飞微信约定草拟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购买红五环110KW空压机一台,价格69800元;冷冻式干燥机一台,价格14300元。两台机器价格合计84100元。被告于2020年通过公对公转账,在2020年10月16日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020年10月22日,原告将空压机交付被告;10月23日,原告将冷冻式干燥机交付被告。2020年11月1日原告给被告开具了84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并将该发票邮寄给被告。被告尚欠原告剩余货款74100元,原告多次进行催促,被告仍拒绝支付。原告与被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货款741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2020年12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为6817元。若被告无法支付剩余货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该买卖合同,被告应将空压机、冷冻式干燥机返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

苏日嘎拉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百顺诉被告苏日嘎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唐玉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百顺诉被告唐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张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永峰诉被告张建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孙春芬:

本院受理原告石英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16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

孙旗林:

本院受理原告马利东诉被告孙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利东支付劳务报酬8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王智清:

本院受理原告武海珍、李德中、潘挨豹、黄国柱诉被告王智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7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智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海珍、李德中、潘挨豹、黄国柱支付劳务报酬10000元,并以尚欠劳务报酬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10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赵胤奇:

本院受理原告赵林虎与被告赵胤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胤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林虎赔偿款(电池、定位器、充电器)5030元;二、被告赵胤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林虎租金457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张仲亮、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仲亮、马耀珍、杨建文、张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张仲亮名下土默特左旗察素旗镇呼包路北信用联社住宅楼东单元一层西户、中单元一层东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科瑞-房产-司法-(呼和浩特-土左旗)-[2023]-0077号评估东单元一层西户房屋价为202553元、科瑞-房产-司法-(呼和浩特-土左旗)-[2023]-0076号评估中单元一层东户房屋价为291874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36号之二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张仲亮名下土默特左旗察素旗镇呼包路北信用联社住宅楼东单元一层西户房屋,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72170.0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张仲亮名下土默特左旗察素旗镇呼包路北信用联社住宅楼中单元一层东户房屋,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248092.9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0000元。上述房屋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