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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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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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良: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000号原告白胡日乐吉如和诉被告王青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两笔借款1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

刘双和乐: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956号原告刘兴福诉被告刘双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600元,支付利息2714,合计183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

包宝兴: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962号原告潘阿日木扎诉被告包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

扎拉根白乙、刘玉花: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929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借贷有限公司诉被告扎拉根白乙、刘玉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1200元,从2020年4月13日至2023年3月13日,25000元×1分28×35个月;3、要求二被告给付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2929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

包福成: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672号原告李秀荣与被告包福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73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2361元,从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28730元×1分28×88个月;3、要求二被告给付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26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王小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义柱吗诉被告王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600元,并支付利息5254元(15600元×0.005元/月×44个月=3432元,从2016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共44个月;15600元×0.00365元/月×32个月=1822元,从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4月21日共32个月),本息合计2085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15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

郝丽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兰花诉被告郝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223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内062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孟世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庆东诉被告孟世军、鄂尔多斯市金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供应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94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请求孟世军支付原告工程款230310元以及工程款从2021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17日的利息,总计252372元)、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张慧敏(又名张宽):

本院受理原告孟荣丽诉被告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张慧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荣丽石材款23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3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0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8元,由被告张慧敏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轴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单军、袁占和、呼飞琴、张飞、袁三小、贾瑞、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执行裁定书((2023)内0602执恢346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纺织街南、森林公园北环路北、沃热路西土地一处(土地证号:东国用(2010)第出让309);2、评估报告(内蒙古民正估(2023)字第0186号):报告确定上述房产评估价为1141797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麻军(别名麻峰):

本院受理原告柴树高诉被告麻军(别名麻峰)、麻明(别名马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麻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柴树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麻军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杨荣宽、周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琴诉被告杨荣宽、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周丽、杨荣宽偿还原告王秀琴借款本金2400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范金彪:

本院受理原告石四春诉被告范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237)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张晋龙:

本院受理原告同利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利军、臧小龙、苗苗、苏泽宇、张晋龙、张志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43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六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31980元;2、依法判令六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0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加计50%);3、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王改宁、郭向金: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堂与被告王改宁、郭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改宁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李国堂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253677元(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按照24%计算);二、被告王改宁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李国堂借款本金12万元的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按照年利率14.6%计算);三、被告郭向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改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4.88元,由被告王改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郅存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长命诉被告郅存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899号民事裁定书、(2023)内0621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2023)内0621民初8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内0621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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