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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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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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坪: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宽诉被告李政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源生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

杨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后诉被告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治国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13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

来家祥、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来家祥、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许何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支行诉被告你、吴黎霞、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926民初5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

罗忠祥:

本院受理原告段建军与被告罗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忠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段建军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原告段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200元,由被告罗忠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速裁团队领取(2023)内0826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王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生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929民初7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牛称心、包头市通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称心、包头市通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主体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杨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付利生与被告杨秀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王江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江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27日

民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民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27日

李常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常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27日

王丽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丽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刘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小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27日

高补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补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刘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刘翠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翠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刘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27日

袁涛: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3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天亮:

本院受理原告娜仁高娃与被告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渠越红:

本院对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渠越红、张志鹏、武燕、张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15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蔡宇明:

本院受理原告金英诉被告蔡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陈敏:

本院受理原告翟利国诉被告陈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侯国兵与被告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玉海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侯国兵借款本金300000元(叁拾万元整)及截止2022年10月15日的利息172650元(壹拾柒万贰仟陆佰伍拾元整)及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0元,由被告玉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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