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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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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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永平、高红霞、马金鼠、王文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鹏飞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永平、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鹏飞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马金鼠、王文纲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马金鼠、王文纲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依据:(2019)内06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马金鼠在612万元范围内对韩鹏飞承担偿还责任,王文纲在588万元范围内对韩鹏飞承担偿还责任。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曹在刚:

本院受理原告庞有诉被告曹在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付劳务费18300元及自超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

陶玉梅、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陶玉梅、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李安全: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安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9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王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王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6万元以及截止2023年3月8日的利息814.44元、罚息3093.33元、复利17.59元,并给付自2023年3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上诉讼请求小计163925.36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3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吴玲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吴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423268.43元以及利息8575.6元、罚息48.88元、复利103.09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18日),并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继续给付自2023年4月19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请求数额小计431996元;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柴火市场福临小区2号楼3层305号房屋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王美臻、艾智荣、艾彦彤:

本院在执行王平与王美臻、艾智荣、艾彦彤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人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内0602执异1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申请撤销(2023)内0602执异14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停止扣划被执行人王美臻在申请人处的全部应推购房款118858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朱学忠与被告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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