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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3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7

立检为公解民忧执法为民显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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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吉讯“多亏了你们,我的房子终于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心里悬了四年的石头终于落地了。”房子过户那天,申请人边某某通过电话向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表达了深深谢意。

2017年,边某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处商服及商服后侧一处车库,而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未给边某某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020年边某某来到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房地产公司一次性给付边某某未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21921.39元,并为边某某办理房屋不动产证。2021年6月9日,边某某领取到案件款,同日法院制发了《结案通知书》。但房屋迟迟没有过户,边某某遂向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并认真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调解书中未明确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相关税费由谁承担。针对案件症结,检察官有的放矢,积极作为,为确保办案的准确性,充分运用“外脑”助力,就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专门问题咨询阿荣旗税务局、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精准把握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从根源解决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证的税费问题。随后,承办检察官积极搭建双方当事人平等沟通桥梁,主动引导当事人寻求利益平衡、积极化解纠纷。经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为边某某提供办理房屋不动产证所需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各种税费票据。办理房屋不动产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各自应付部分。

经过承办检察官的不懈努力,边某某买了四年的房子终于写上了自己的名字。近日,《边某某与阿荣旗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全区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艾海哲拱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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