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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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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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扎拉根: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华与被告唐扎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李忠华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安苏雅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白大春与被告安苏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26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白大春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包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许福与被告包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4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许福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白木日根、关代小: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卧虎镇祥云水泥板厂与被告白木日根、关代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木日根、关代小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双辽市卧虎镇祥云水泥板厂欠款3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木日根、关代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1日

张明、李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借款人张明偿还借款本金49960元、利息6027.17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29日)本息合计55987.17元;2、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4996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7.98‰基数加收50%,从2023年3月30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徐勇:

本院在执行刘成英与徐勇、李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冻结)、(2023)内0802执恢5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张敏:

本院在执行许贵与申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执恢204号优先购买权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张花女、张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恒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花女、张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武利然: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武利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2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利然的银行存款84014.8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秦国庆: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秦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7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马树峰: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马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2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历丹丹: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历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6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徐荣: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徐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杨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陈团凤与被告杨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赵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朱银浒与被告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1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陈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慧光与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2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吟风阁老酒馆:

本院受理原告吴利森与被告王然、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吟风阁老酒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40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姜锋:

本院立案执行薛荣祥与姜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833号及之一、之二、之三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钱宏伯:

本院立案执行赵旭东与钱宏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182号及之一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崔志国:

本院立案执行李萍与崔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2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张永豆:

本院立案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张永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87号及之一、之二、之三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潘晓霞:

本院立案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与潘晓霞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89号及之一、之二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十八迎足浴服务店:

本院受理原告赵伟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十八迎足浴服务店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北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站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韩昀辰: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韩昀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王依伦: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王依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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