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4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光福:

本院受理原告李智诉被告陈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光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陈光福负担650元,由原告李智负担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齐红波、陆文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东易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齐红波、陆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207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3、本案查询费用500元由被告全部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周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7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21024元(以未付购房款为基数,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剩余房款及违约金共计108102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内0602民初37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鄂尔多斯市东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雨辰地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达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包头市雨辰地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赵树清: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和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3)内0602执5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编号:2003 1511

01S4 2000 0223 48、2003 1511 10S4 2000 0118 16);二、(2023)内0602执5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编号:2003 1511 01S4 2000 0223 48、2003 1511 10S4 2000 0118 16)的现金价值90151.92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2023)内0602执534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杨二挠: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红诉被告杨二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14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方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磊诉被告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3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马晓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军诉被告马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3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杜智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智永、杜建忠、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宋震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左海涛诉被告宋震宇、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0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南京市江宁区朱兴平水果店:

本院受理原告候长青诉伊德日贡、南京市江宁区朱兴平水果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候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候长青负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康凯:

本院在执行你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案号:(2018)内0105执2856号]一案中,案外人袁伟锋请求本院中止对其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瓯江现代城小区地下车位A-1号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袁伟锋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郭同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2320号]一案中,案外人张清高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五路万豪名园小区二期A3-2号楼5层1单元5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清高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赛罕区金盛国际家居易佰利家居经销店、宋守潘:

本院受理楚凯超申请执行赛罕区金盛国际家居易佰利家居经销店、宋守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5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常州凯基药物科技有限公司、葛菁、叶永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内蒙古普因药业有限公司、江阴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凯基药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寅晟方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赤峰安邦工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葛啸虎、王润娟、葛菁、叶永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46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韩晶: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白俊鹏与被执行人刘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3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刘升、韩晶共同所有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路亿利傲东国际住宅小区C6号楼7层1单元70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内蒙古天泽特种车经销有限公司、王文革、陈美玲、王文清: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天泽特种车经销有限公司、王文革、陈美玲、王文清、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2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通知书、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被执行人王文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太平街学苑小区1号楼6层1单元东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高飞: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天泽特种车经销有限公司、王文革、陈美玲、王文清、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2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通知书、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被执行人高飞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水岸小镇C-4号楼5层2单元503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宋斌:

本院受理原告陈铁牛诉被告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元,逾期给付利息24272元(以16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1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7日,利息暂算至原告起诉前,实际按照未付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以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1日

刘耀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霄诉被告李刚、刘耀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高志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71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1日

薛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姚国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尤爱枝: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满伟、尤爱枝(2023)内0125民初90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尤爱枝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