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仁图娅、苏龙高娃、青格乐图、巴图格日乐、斯庆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与被告娜仁图娅、苏龙高娃、青格乐图、巴图格日乐、斯庆巴特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李蒙蒙:
本院受理原告周培国诉被告李蒙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93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1日
邱毅、邱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岩杰与被执行人邱毅、伊金霍洛旗凯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邱毅与案外人邱慧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2号楼11层1102室(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030431号);2、评估报告:报告确定上述房产评估价为3401786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武雅琴:
本院受理原告贾立红、张倬语诉被告武雅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内蒙古蒙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桂、陈栓柱、邓飞、周瑞军、崔宝、赵利索、张虎伟、郑菊华诉被告内蒙古蒙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三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农民工工资39595元,(大写人民币三万玖仟伍佰玖拾伍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王俊怀、王凤义: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福诉你二人及秦永平、内蒙古亿利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802民初8477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杜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杜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5月11日的借款本金1447565.62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应收未收利息合计为34673.6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杜刚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杜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219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辽宁鑫泰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鑫泰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辽宁鑫泰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剩余合同预付款102950.5元;3、判令被告辽宁鑫泰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0320.73元,以上合计133271.2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内0602民初381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高巧凤、杨世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利诉被告杨世华、高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张永利借款本金15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张永利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的利息315238.3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9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4倍,即年利率14.6%计算),以上本息暂计465238.3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张永利从2022年9月24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米丽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米丽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米丽婷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7月6日的借款本金809170.2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应收未收利息合计为16897.4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米丽婷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米丽婷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219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