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天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涛高与被告韩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天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王涛高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涛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原告王涛高负担868元,由被告韩天亮负担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天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
刘立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宝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8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王继龙、王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伟业民用建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建筑材料款本金210525元,给付利息277497.11元(49768元+210525元×2%×35个月= 147367.50元,2017年1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210525元×1.283%×24个月=64824.86元,2020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8日),本息合计488022.11元;2、要求被告自2023年8月9日开始以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的标准给付原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款至欠款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8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