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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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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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

本院受理原告闫虎旺与被告高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乐、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2022)内0602民初927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变更2、4项诉讼请求:2、判令由四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计477400元、抚养费计259056.46元、精神抚慰金计21000元、医疗费63153.87元、复议费740元、误工费200291元、护理费21150元、营养费9900元;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880元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彭新桃、白林:

本院受理原告霍亮诉彭新桃、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5976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樊占芳:

原告郭轩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2年7月3日利息为39.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毛小强、吉学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广缘燃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小强、吉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内蒙古广缘燃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毛小强、吉学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内蒙古广缘燃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内蒙古天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峰诉被告内蒙古天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天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张海峰支付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被告拖欠支付的工资共计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天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张海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3、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鄂尔多斯市九城宫草原漫瀚文化旅游区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启迪新能产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九成功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高德爱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赵海军、白娟、赵海林、佟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九城宫草原漫瀚文化旅游区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启迪新能产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九成功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高德爱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赵海军、白娟、赵海林、佟秀丽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补正裁定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九城宫草原漫瀚文化旅游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65600138.76元及支付从欠款之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6655060.53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九城宫草原漫瀚文化旅游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自2018年8月21日至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复利、罚息39986891.32元及至偿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就上述债务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九城宫草原漫瀚文化旅游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307495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307496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307497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307499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307500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3074501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307502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3074503号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及鄂国用(2011)第000254号、鄂国用(2011)第000253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就上述债务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九成功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307494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307498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307493号项下房屋所有权及鄂国用(2011)第000252号、鄂国用(2011)第000247项下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五、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就上述债务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高德爱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300305号等73套项下房屋所有权证(见附件清单)及鄂国用(2013)第000263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就上述债务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启迪新能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财产蒙房权证东胜字第F2012000948号项下房屋所有权证及鄂国用(2012)第000779号项下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七、被告鄂尔多斯市九城宫草原漫瀚文化旅游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九城宫景区门票收费权及应收账款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质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八、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7345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九城宫草原漫瀚文化旅游区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启迪新能产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九成功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高德爱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103010.45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负担24334.55元;补正裁定内容:(2022)内06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中落款处“审判员李鹏慧”现补正为“审判长李鹏慧、人民陪审员其其格玛、人民陪审员王丽霞”}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和补正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吕金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苗秀琴与被告吕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871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99767元(从2009年9月22日至2023年4月12日,年利率按照LPR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424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牛麟杰:

本院受理原告柴永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007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三楼诉裁一号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王有志:

原告杜贵珍诉被告王有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有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贵珍支付劳务费用6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王有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高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倪慧诉被告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237)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高跃强:

本院受理原告白小虎诉被告高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跃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2月27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851.94元,截止起诉之日本息合计103851.94元(参照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王增友、王国民:

本院受理原告白小虎诉被告王增友、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增友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增友支付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单约定月利率2%计算)2053.33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参照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5300.76元,截止起诉之日本息合计47354.09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增友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增友向原告支付委托律师费用6000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国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撖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忠诉撖小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撖小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6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602民初4078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袁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远与被告袁永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名下车牌号为蒙KSD716的东风牌商务汽车(价值11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7月止的租车费34000元(按市场行情每月4000元计算共计52000元,已核减);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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