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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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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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垒: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健萍与被执行人宋垒、陈晓东、杨渊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渊博对该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因杨渊博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执异10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内01执复187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王金贵:

原告张君与被告王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任秀琴、连建军:

本院对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任秀琴、连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胡新宇、杨臻卿:

本院对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胡新宇、杨臻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王荣峰、连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王荣峰、连红燕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荣峰、连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庆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期计算,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7年3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被告王荣峰、连红燕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

杨福义、王喜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杨福义、王喜荣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福义、王喜荣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庆源公司借款本金49990元及利息(利息分期计算,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被告杨福义、王喜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

薛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冯小军诉被告薛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冯小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冯小军已预交),由被告薛海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黄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金琦、马福军诉被告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拾伍万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0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4、如被告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及其家属名下一切财产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黄慧东:

本院受理(2023)内0102民初796号原告王龙与被告张润才、黄慧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内蒙古金币文化有限公司、王维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内蒙古阿拉腾奥勒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9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金币文化有限公司、被告王维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房屋2016年8月11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361066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李德梅、尹启鹏:

本院受理原告白凤清诉你们、第三人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73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尹启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凤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尹启鹏支付以尚欠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尹启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凤清支付律师费6536元;四、驳回原告白凤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李恒珍、王连弟、梁太平、梁爱珍、刘兵、王志宏、贾虎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恒珍、王连弟、梁太平、梁爱珍、刘兵、王志宏、贾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恒珍、王连弟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止至2022年3月10日的借款本金76800元,利息及罚息合计43649.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恒珍、王连弟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及罚息;三、被告王连弟、梁爱珍、刘兵、王志宏、贾虎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杨斌:

本院受理原告邬禹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邬禹2000元;二、被告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邬禹36148.41元;三、驳回原告邬禹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高明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高明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8月16日的贷款本金733453.01元、利息24330.42元、本金罚息287.32元、利息罚息603.87元,总计758674.62元,并偿还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有关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规定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四季青城1号楼25至26层1单元2504号的房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6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084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赵宁:

本院受理原告路跃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赵宁:

本院受理原告路二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内蒙古带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磊、鄂尔多斯市宏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公告送达(2023)内01执恢28号通知书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李刚刚、刘平平、杨义军、孙秀林: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刚、刘平平、杨义军、孙秀林、李志强、孟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刚刚、刘平平、杨义军、孙秀林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4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10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

田虎俊、张美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田虎俊、张美凤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田虎俊、张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5日内给付原告庆源公司借款本金49940.33元及利息(利息分期计算,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田虎俊、张美凤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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