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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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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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双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蔡连春煤炭经销处与被告金双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金双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蔡连春煤炭经销处欠款本金4080元;二、被告金双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蔡连春煤炭经销处以欠款本金408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及从2023年4月14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0.0128元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原告科左中旗蔡连春煤炭经销处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蔡连春煤炭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金双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

郝永刚、亢占江、王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永刚、亢占江、王海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郝永刚、亢占江、王海青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1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

李俊青、刘兴凤、李俊平、黄卫双: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青、刘兴凤、李俊平、黄卫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来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俊青、刘兴凤、李俊平、黄卫双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7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11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

郝跃龙、张翠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郝跃龙、张翠凤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郝跃龙、张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5日内给付原告庆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期计算,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被告郝跃龙、张翠凤负担。限你们在公告之日内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

邱祥、郝丽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邱祥、郝丽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360202.11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991.73元【以360202.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为3.65%)计算,从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的利息为8991.73元】及后期利息最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二项合计金额元369193.84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赵欣:

本院受理原告尹文全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签署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360000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45716.25元(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8日,按照2022年10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从2022年11月8日到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违约金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405716.25元。四、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追加当事人通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王海伟:

关于原告张秀玲诉被告王海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做出的(2023)内0602民初331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院依法已将你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8H77别克牌机动车(车辆型号:SGM6517GL8,价值1万元)以及车牌号为蒙K83007胜达牌机动车(车辆型号:SANTAFE2.7AT4WD,价值1万元),查封期限为两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陈相:

本院受理原告邱利荣诉被告陈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年利率按LPR3.85%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必要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史利军、苗苗、臧小龙、张晋龙、张志飞、苏泽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东润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利军、苗苗、臧小龙、张晋龙、张志飞、苏泽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苗苗、臧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内蒙古东润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8377元以及从2022年9月1日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东润和建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81.26元,由被告苗苗、臧小龙负担】、(2022)内0602民初6446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第一项补正为被告苗苗、臧小龙、史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内蒙古东润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8377元以及从2022年9月1日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LPR计算)。案件受理费17762.52元由被告苗苗、臧小龙、史利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苏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林诉被告苏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苏彩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苏彩霞给付原告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9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的利息441994.52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1223.0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30786.8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的利息16990.6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上利息共计:500995.07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苏彩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白羽:

本院受理原告李秘与被告白羽、第三人武俊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秘借款4.5万元。二、第三人武俊旺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325元,由被告白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杨慧卿: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茂诉杨慧卿、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168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吴永喜: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2917号原告赵娜与被告吴永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建房款55760元及利息84532.16元(2015年12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55760元×0.02元×56个月=62451.2元;2020年8月17日至2023年5月17日,55760元×0.012×33个月=22080.96元),本息合计140292.16元。二、要求被告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市场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经本院查找亦不能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郭智林:

本院受理原告鑫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齐兆坤、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齐兆坤、图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齐兆坤、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48124.71元;二、被告齐兆坤、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4192.36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8月25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98‰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08元,由被告齐兆坤、图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

牛洪玉:

本院受理原告蔡连春与被告牛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牛洪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蔡连春借款本金3300元;二、被告牛洪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连春以借款本金3300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8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0.0128元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原告蔡连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三、驳回原告蔡连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4元,由被告牛洪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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