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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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海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常百顺与被告海七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海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赖麦柱借款本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海七十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白改琴: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高新支行诉被告白改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杨斯庆:

本院受理原告郭长军诉被告杨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5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从2022年1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赵飞云、于晓红、张春梅、刘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玄诉被告赵飞云、于晓红、张春梅、刘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东胜区伊欢小区8号楼6单元202属于原告所有。2、停止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执字第4451号一案对东胜区伊欢小区8号楼6单元202的执行,并解除案涉房屋的查封。3、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卜秀清、左云正、康满良、张素清、张虎官、王河杏: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汇支行与被告卜秀清、左云正、康满良、张素清、张虎官、王河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黄爽诉被告张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内0502民初325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黄爽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伟立即赔偿毁坏财物(轿车)损失7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武风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武风连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武风连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5日内给付原告庆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期计算,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7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被告武风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张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开成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复议申请人内蒙古华开成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3执异8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复111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姚军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军平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德峰借款本金1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16000元为基数,年利率3. 65%,从2023年2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德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元,由被告姚军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民诉你公司、邓文军、金鑫、郭银梅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原告刘志民提起上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民庭第二团队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王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3)内0502民初43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忠偿还购买东方红404拖拉机欠款31000元;2、要求被告王忠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尚军锋:

本院受理李润宽与尚军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郝俊恒:

本院受理郝俊恒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王建威:

本院受理张永红与王建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周海瑞:

本院受理王开、王东儒、张补清与周海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赵海平:

本院受理郭润平与赵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赵海平:

本院受理姚福元与赵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杨景洲:

本院受理苑宇宏与杨景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郭舒媛:

本院受理李建蒙与郭舒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伊德荣:

本院受理郭宇与伊德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王建威:

本院受理韩文先与王建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内蒙古禾林科技有限公司、那贵堂:

本院受理郑萍与内蒙古禾林科技有限公司、那贵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8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呼和浩特市供排水管网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国华与呼和浩特市供排水管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4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张志国:

本院受理张志国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王云峰:

本院受理王云峰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8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杨皓天:

本院受理杨皓天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8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顺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邬后生、刘玉娥借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需对邬后生、刘玉娥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红光胜利村总建筑面积为516.7平方米,房权证号:200901387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送达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参加勘验后30日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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