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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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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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云飞诉你、被告朗廷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刘军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百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内蒙古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强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盛园:

本院受理原告游晓丽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盛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里路美新花园小区号2号楼4层5单元东户(房产证号为: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59598号)房屋返还原告游晓丽;二、驳回原告游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李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78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许向阳及实际占有人:

我院受理的内蒙古呼铁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向阳代位权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许向阳所有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名筑5-1-24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935409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248408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1035972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403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许向阳所有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名筑5-1-2401号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107326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912273.5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5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张美云、常金元:

我院受理张美云与被执行人常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常金元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6层5单元14号房屋。现进入网络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常金元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6层5单元14号的房屋评估价为1103326元,一拍降价幅度为15%,一拍起拍价为937827.1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100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二拍降价幅度为20%,二拍起拍价为780261.68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自公告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崔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穆海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工资款6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211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高建军:

本院对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高建军、魏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1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张慧:

本院受理原告卢建平诉被告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高仕其:

本院受理原告胡林诉被告高仕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抚顺市泓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魏家村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卓、抚顺市泓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魏家村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租赁器材门字架35套、步步紧2395根、钢管5797.5米、扣件17002个、油托1060根、木跳板240块、钢管接头1688根,如不能返还,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6542元,支付租赁费711836.67元,并继续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租金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支付器材损坏赔偿金14954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于志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与被告于志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9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朱俐国,李艳苓: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路通支行与被告朱俐国,李艳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斯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王再山、石二秀:

本院受理原告郭树赋诉被告石二秀,王再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石二秀、王再山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33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16日

李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换贵与被告牛美荣、李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何文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靳生诉被告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何文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何文利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46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范敏、范二寇、邢志刚、李月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巧丽诉被告范敏、范二寇、邢志刚、李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范敏、范二寇、邢志刚、李月清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4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安钦、陈旭、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安钦、陈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3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查封公告、查封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拍卖保证人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市赛罕区旺第嘉华商业用房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米玲:

本院受理原告谭永与被告米玲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谭永和被告米玲离婚;婚生子谭佳平由原告谭永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谭永、被告米玲各负担150.00元。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高布林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苗清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30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王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晶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王丽、李洪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娟诉王丽、李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殷业峰:

本院受理原告花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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