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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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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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乐维平诉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工资960000元,违约金6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即以96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记至2022年3月1日的利息为38213.2603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南菊桃: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琴诉被告南菊桃、何瑞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李静:

本院受理(2022)内0102民初10654号原告杨来元与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付安明、张连枝、付利国、任宇荣、付永祥、高美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安明、张连枝、付利国、任宇荣、付永祥、高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安明、张连枝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12月15日下欠利息为25927.6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75927.62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12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付利国、任宇荣、付永祥、高美仙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赵海青、张利青、付利乐、王永丽、苏和、张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青、张利青、付利乐、王永丽、苏和、张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海青、张利青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9518.36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12月15日下欠利息为38189.28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37707.64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12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付利乐、王永丽、苏和、张美荣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闫红亮、刘红枝、闫志慧、杨国强、王根根、李红莲: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红亮、刘红枝、闫志慧、杨国强、王根根、李红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红亮、刘红枝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6月21日下欠利息为21475.31元,本息共计人民币71475.31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闫志慧、杨国强、王根根、李红莲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王鹏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鹏芮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846.14元,截止2023年3月31日累计拖欠原告利息人民币280.01元,拖欠罚息人民币3783.82元,合计8909.97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鹏芮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郭志新: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诉被告郭志新、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宣布《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郭志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3,508.4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直至还清本息为止。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含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4、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第1、2项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有权对本案抵押物即被告郭志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府路以西,防风林以南清怡花苑20号楼2单元15层1502号,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YS(2017)00030035)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马立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迎军诉你、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123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马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迎军工资款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李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杨成林: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13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9953.61元,利息2982.19元,本息合计62935.8元;二、被告杨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3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97‰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成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6日

梁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秀荣、胡红旺、王美丽、梁红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16日

安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亮诉被告安勇、安强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罗凤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青、杨晨丽诉被告罗凤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侯朋刚:

本院受理原告相满贵、赵国红诉被告侯朋刚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43号、8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姜成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嘉鹏诉被告姜成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石利霞:

本院对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石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15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内蒙古盘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秦源: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呼和浩特市兴登阁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内蒙古盘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杨在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全喜诉被告杨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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