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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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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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晓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支公司与被告祁晓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16日

郝爱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郝爱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郝爱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28506.2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以28506.2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郝爱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2704.17元;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6元,由郝爱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6日

李雯雯:

本院受理原告宋成山诉被告李雯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78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雯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成山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雯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年6月16日

刘景芝、宋学玉:

本院受理原告孟广华诉被告刘景芝、宋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朱学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学红、王海荣、单红梅、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书、(2023)内0826民初14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6日

陈俊强:

本院在执行折勇与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存忠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中止对位于东胜区沃热南路1号煜春园小区12号楼1单元506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蒙(2021)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106137号】的执行。二、驳回异议人其他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苏甜:

本院受理原告庞志刚与被告苏甜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4民初53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4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6日

张安明、彭宝顺、孙素旺、内蒙古乾鹏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建军与被告张安明、彭宝顺、孙素旺和内蒙古乾鹏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包阿如娜与被告永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武凤兰、任玉贵、任薪烨: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凤兰、任玉贵、任薪烨、刘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9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韩殿平:

本院受理史猛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齐娟:

本院受理樊世伟申请执行你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06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郭原: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90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杨丽霞、敖特更巴特尔: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00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宿文强:

本院受理马安乐申请执行你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49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李斌: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90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黄进财: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93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郝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兰英、张军、崔海英、郝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5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李伟兴:

本院受理原告崔丽梅与被告李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丽梅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原告崔丽梅逾期利息14312.5元,本息合计64312.5元;二、被告李伟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丽梅自2023年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崔丽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崔丽梅负担72元,由被告李伟兴负担14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伟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6日

赵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曹海昌与被告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海昌支付货物款12595.7元及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10月18日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为780.56元;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货款1259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继续计算)。二、驳回原告曹海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赵永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6日

高辉:

本院受理原告樊二旦诉被告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7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刘绥茹: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23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2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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