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贵:
本院受理原告于春媛诉被告李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仁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春媛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李仁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孙小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丽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赊购建材欠款本金443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欠款本金44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3%支付原告姜丽明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王宏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毛永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长子王廉锋(2006年9月24日出生),次子王廉睿(2017年6月3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3、夫妻共同财产,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一台要求归原告所有,价值10000元;4、要求诉讼费平均分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