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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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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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巴根那:

本院受理原告许福诉被告韩巴根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许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4日

齐英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齐英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齐英辉偿还逾期借款本金:132221.45元,已到期部分利息:26711.27元,逾期部分罚息124892.9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29日)逾期部分本利罚合计:283825.70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并以逾期本利158932.72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01‰基础加收50%,从2022年6月2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房屋位于保康镇科尔沁大街文化路吉祥1期续建1号楼10单元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54021302690。他项证号:蒙房他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41400099号的房产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一切应付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4日

张满柱:

本院受理原告郭迷兰诉被告张满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由被告张满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郭迷兰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0000元,本息共计340000元。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张满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刘传喜、赵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诉被告刘传喜、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刘传喜、赵花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8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王思艺: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思艺借款合同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思艺的银行存款141217.2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周义臣:

原告宋振琦诉被告周义臣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宋振琦与被告周义臣于2010年12月27日签订《合同书》于2023年5月25日解除;二、被告周义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宋振琦土地承包违约损失38400元;三、驳回原告宋振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周义臣负担。限你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肖伟滨: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肖伟滨借款合同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9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伟滨的银行存款44869.4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石培霞: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石培霞借款合同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0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培霞的银行存款61864.0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姜振全: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姜振全借款合同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5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振全的银行存款104733.8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王岗: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岗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5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岗的银行存款254505.5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吴皓: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吴皓借款合同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皓的银行存款73000.2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钟福俊: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钟福俊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4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福俊的银行存款78644.0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常秀丽: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常秀丽借款合同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4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秀丽的银行存款48586.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雷永志: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雷永志借款合同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5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永志的银行存款8895.7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程志付: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程志付借款合同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志付的银行存款37924.3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王瑞霞: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瑞霞借款合同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6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瑞霞的银行存款67409.3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杨慧梅、覃万奎:

本院受理原告杨慧梅诉被告覃万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38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木方材料款327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8(民二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贺佳:

本院受理原告祁雷诉被告贺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车牌号为蒙K0152J的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过户手续(车辆价值10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3)内0602民初3739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焦秀成、杜林、韦生亮、蔡桂铨、林逢淋: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申请人)王建勤与原案被执行人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原执行案号本院(2022)内0924执228号。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4执异6号案件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袁成柱:

本院受理原告党润连诉被告袁成柱、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赵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邵伟、张彦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伟、董斌、张彦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李浩源: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李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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