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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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冯刚: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武林俊、苏妙生、刘国军、何迎春、冯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杨雁飞、张玉仙: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雁飞、张玉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王祥林、周保强、周白白: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周金小、王祥林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50000元(以未归还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30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19日为27909.29元,自2022年9月20日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为准),本息暂合计为77909.29元;2、判令本案被告周保强、周白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4日

王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计治宇与被告王文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利应当向被告退还投资款9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文利全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柴金萍:

本院受理(2023)内0102民初599号原告许婧与被告柴金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姚志德:

本院受理原告吴波与被告姚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周喜斌:

本院受理原告吕荣诉被告周喜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何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何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付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付龙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3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张玉仙、杨雁飞: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玉仙、杨雁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邬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长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丁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林诉被告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玉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李凤林提交的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和收据中加盖的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盛佳地项目部公章与申请人的公章的一致性进行鉴定。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鉴定机构选择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且未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14日

内蒙古青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丽:

本院受理曹玉梅与内蒙古青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6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朝阳核誉建设有限公司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1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莎茹拉:

本院受理姬鹏翔与莎茹拉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5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乌日根塔拉、乌妮日琪琪格:

本院受理刘艳峰与乌日根塔拉、乌妮日琪琪格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9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张明亮:

本院受理李文进与杨喜宽、张有全、陈吉彪、张建国、张明亮、秦晓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2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赵东华、何连红:

本院受理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赵东华、何连红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6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何红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2023)内0121民特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已届满三个月,张云刚仍然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云刚失踪;二、指定申请人何红霞为失踪人张云刚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4日

武远映: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诉被告武远映、第三人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4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齐丽华、李梦娜、任桂兰、王永强、李新民: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洪玉、戴志薇诉被申请人齐丽华、李梦娜、任桂兰、王永强、李新民、李梦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梦韬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159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呼和浩特市丰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丰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0102民初9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黄巨飞:

本院执行的闫海明申请执行黄巨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4执恢15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5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杨文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瑞恒诉被告杨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6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奥日道斯(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荣忠亮与奥日道斯(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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