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被告胡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胡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81.2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636.8元、违约金646.96元、手续费1788.65元;以及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4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暂计77153.61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2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林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被告林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林翔偿还借款本金109727.9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696.8元,累计欠款11142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116424.7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
2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贾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被告贾晓东、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贾晓东还借款本金654260.5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830.49元,累计欠款665091.02元;2、要求被告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1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680091.02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2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