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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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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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宝合、白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凤珍建材商店与被告梁宝合、白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宝合、白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凤珍建材商店欠款17200元;二、被告梁宝合、白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凤珍建材商店欠款172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梁宝合、白秀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徐长立: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玲与被告徐长立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赵金玲与被告徐长立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赵金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李臣:

本院受理原告胡素坤与被告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胡素坤借款本金36000元,利息5292元(36000元×0.003元×2019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25日),本息合计41292元;二、被告李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胡素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3%计算。案件受理费83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格日勒斯琴、哈斯宝鲁、乌亚罕及实际占有人:

本院受理的薛晓萍与格日勒斯琴、哈斯宝鲁、乌亚罕、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乌亚罕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9号住宅楼7至8层2单元70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4390612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3300060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5376227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495号拍卖通知书、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乌亚罕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9号住宅楼7至8层2单元702号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435563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3702288元,竞价增价幅度为1000元,保证金数额为37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第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价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即314694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1000元,保证金数额为3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于鸿章: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玲诉被告于鸿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2966.67元,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内蒙古博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成睿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博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18年4月8日签订的《代理记账服务合同》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原告代理记账费13266元及以13266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银行贷款年利率4.35%,从2018年5月1日起计至2022年9月26日的延迟支付利息2198元,总金额合计15464元,并判决被告以13266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自2022年6月5日直至实际支付价款之日为止的迟延支付利息。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曹钰:

本院受理(2022)内0102民初11138号原告肖建宏与被告曹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朱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段丽敏与被告马晓燕、朱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2民初790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上诉人的管辖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曹钰:

本院受理原告张靖国诉被告曹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29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李永平、温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虞万清诉被告李永平、温利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329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鄂尔多斯市加乐斯绒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鹏翔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加乐斯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4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加乐斯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富兴羊绒工业园区房产一处及东胜区富兴羊绒工业园区土地一处;2、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及土地评估价为1271457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屈志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屈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26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116.08元(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屈志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杰与被告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王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刘志杰劳务工资94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陈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喜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0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喜平就东胜区仁和新城3号楼103-104室底商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万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14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6日间所拖欠的物业费48792.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86元,由被告陈喜平负担1019.8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万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张丽萍(又名张丽)、于建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张丽萍(又名张丽)、于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利率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均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237)公开开庭审理,限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李青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被告李青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李青生还借款本金581887.1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677.23元,累计欠款594564.39元;2、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乡五里营绿波小区4号楼3层1单元7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12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606564.39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22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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