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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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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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新时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奕然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时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时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王奕然还款保证金16650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时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还款保证金16650元从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6650元为基数,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9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时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阿如娜:

本院受理原告于永胜诉被告阿如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唐成、张海英: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成、张海英、田景顺、陈兰芳、代忠军、杨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9996.42元,给付2022年9月30日前产生的利息5611.79元,2022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35‰继续给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田景顺、陈兰芳、代忠军、杨玉祥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2元,由被告唐成、田景顺、陈兰芳、代忠军、杨玉祥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侯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孙俊梅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张忠瑞:

本院受理原告赵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蒙美连:

本院受理原告祁兰诉被告蒙美连、张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118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刘铭文、王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白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齐玉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刘海新: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刘海新:

本院受理原告廉力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包梅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赵润成: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东创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润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赵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拖欠和林格尔县东创热力有限公司的采暖费15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由赵润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贺伟、赵艳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贺伟、赵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李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清、李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张云峰、王凤杰:

本院受理原告曾兆武诉张云峰、王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佟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郭红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王丹: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23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张明明、云尔登: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道分社诉被告张明明、刘世强、云尔登【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86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借款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60022.31元,本息合计180022.3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月10日,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08333‰,上浮50%标准计算);二、请求判令保证人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事实部分2019年3月15日,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道分社)与被告张明明签订了《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世强、云尔登签订了《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被告刘世强、云尔登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张明明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120000元,授信期限为24个月,实际用款期限24个月,到期日2021年3月14日。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708333‰,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借款人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而被告借款人一直未依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保证人也未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张明明、云尔登: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道分社诉被告刘世强、张明明、云尔登【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86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借款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60122.31元,本息合计180122.3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月10日,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08333‰,上浮50%标准计算);二、请求判令保证人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事实部分2019年3月15日,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道分社)与被告刘世强签订了《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明明、云尔登签订了《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被告张明明、云尔登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刘世强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120000元,授信期限为24个月,实际用款期限24个月,到期日2021年3月11日。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708333‰,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借款人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而被告借款人一直未依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保证人也未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王俊、张立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君、王俊、武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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