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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6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3

统一裁判标准 彰显司法为民

呼和浩特市中院再审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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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惠心)“法官同志,您辛苦了!”拿着民事判决书,李某(化名)热泪盈眶,连连对法官道谢。近期,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审结一起已办理“网签”涉及产权登记及产权过户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几年前,李某满心欢喜地与张某(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购房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当天向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李某满心憧憬着搬进新家,开启新的生活,可张某却迟迟不配合自己办理房本变更手续,在李某的再三催促下,张某的法定监护人以张某在签订购房协议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配合自己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表明,购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张某履行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后,需要李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诉讼。之后,李某以改判张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将其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并赔付违约金为由上诉至呼市中院。

呼市中院立案后,民一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认真查阅卷宗,仔细研读案情,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调查核实,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最终依法判决张某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李某办理过户登记,并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判决两次办理产权登记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李某承担。同时,为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判质效,呼市中院向辖内法院下发了《民一庭2023年第一季度二审案件发改情况通报》,对包含此类案件情况的若干项问题进行通报。

下一步,呼市中院将通过制定裁判指引、定期通报发改案件情况等方式,强化对下指导规范裁判标准,切实提升审判质效,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为持续优化首府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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