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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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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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夏晓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夏晓红与被告杨海军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夏晓红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陈时庄: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陈时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玉琳借款本金65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2013年1月22日至借款偿还完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6元,由被告陈时庄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全喜: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来与被告全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玉来劳务费4900元。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全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苏雅拉吐: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来与被告苏雅拉吐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苏雅拉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玉来劳务费8500元;支付利息510元(8500元×0.005元×12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2日,案件受理费20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胡日查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马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张珺: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连诉被告张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郭二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明跃远航物流有限公司、马齐全、郭二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21民初33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

杜树平: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8)内0621执329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1执3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义务:(1)向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38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执行费用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将执行结案通知书一并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

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小英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主要内容: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7月24日签订的《东奎城市家园售楼协议》,2、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05290元、给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205290元,共计410580元,3、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至的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

王建峰、王秋香:

本院受理原告毛君明、郝宵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王建峰、王秋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从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304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

刘文毅:

本院在韩俊秀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恢9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西纬十三路以南、西纬十一路以北、经三路以西、西经七路以东福海花园A8号楼1单元1602号房产(2011-0019590)交付申请执行人韩俊秀抵偿债务1224333.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

王金龙、王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方美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王金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从2012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王淑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王金龙、王淑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10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

王迎峰:

本院在执行倪军申请执行王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18)内0602执恢2331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2331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

巴特尔、曹文芝:

本院受理原告那木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巴特尔、曹文芝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4000元及利息76682.7元(从2015年9月26日到2018年8月2日的利息),共计300682.7元;2、请求被告巴特尔、曹文芝共同承担本金224000元,从起诉之日起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10%0计算;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本院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10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王慧:

本院受理王宏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慧偿还原告王宏彪借款本金53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陈俐硖、孙凯:

本院受理原告杜小萍诉被告陈俐硖、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交通事故审判团队)公开开庭审理,限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白银来:

本院受理原告陆松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白银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陆松年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3506800元(本金以22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二、被告白银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陆松年借款本金220万元从2018年3月7日起至还清为止的利息(本金以22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白银来负担56748元,由原告陆松年负担9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边疆:

本院受理原告苏生、韩守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协助办理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丽园小区3号楼2单元204室房屋的过户手续;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陈瑞清、贺玉珍:

本院受理陈俊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瑞清、贺玉珍共同偿还原告陈俊霞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被告陈瑞清、贺玉珍共同偿还原告陈俊霞借款本金220000元,以上借款本息于本判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案件受理费5661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马忠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胜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请求被告马忠全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由被告马忠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233)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万亮: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24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史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强晓丽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强晓丽与被告史永飞离婚;二、婚生子史嘉炜(2012年4月1日出生)随原告强晓丽生活,被告史永飞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800元,被告史永飞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强晓丽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强晓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家事审判团队307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秦栓柱、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秦广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秦栓柱、李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原告秦广春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至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29712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海凤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程海凤与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场铺位转让合同》解除。二、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程海凤购房款427500元。案件受理费14648元,由程海凤负担4928元,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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