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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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常立娟、丰雅丽、廉维国、兰相华、安海燕、常翠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立娟、丰雅丽、廉维国、兰相华、安海燕、常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薛莲、杨建平、顾向灵: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薛莲、马培明、段二茹、杨建平、顾向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白斯日古冷、周晶:

本院受理原告萨如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斯日古冷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萨如拉欠款1万元。二、被告周晶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萨如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德力格日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龚志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聂建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刘彩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金花诉乌兰其其格、第三人为张利、张毅、刘彩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

张守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后旗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齐和国:

本院受理原告唐秀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齐和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唐秀军欠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1575元,合计16575元。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齐和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

金全:

本院受理原告辛玉华诉你及吴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828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6日

红权: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霞诉你及宝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827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6日

巴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白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43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张永强、徐占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乾泉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强、徐占秋、尹金亮、刘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永强、徐占秋归还原告江苏乾泉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永强、徐占秋赔偿原告江苏乾泉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被告尹金亮、刘瑞芳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永强、徐占秋、尹金亮、刘瑞芳负担。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宋立君: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宏明化妆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521民初804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6日

包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白高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5日

韩巴特: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亮与你、华满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包乌云比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坤装潢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内0521民初56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包小龙、马秋亮:

本院受理原告丁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5日

韩图力古尔、包海梅、关全兴、包淑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5日

马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韩小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生辉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张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青文与你、丁如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杨瑞莲: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申请执行杨瑞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8)第0452号、0453号评估报告;2、(2018)内0602执45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

张美莲:

本院在执行高在华申请执行张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18)内0602执恢1665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马乐乐、张兰梅:

本院受理原告高霞梅与被告马乐乐、张兰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饶宏丽:

本院受理原告多额布日勒图与被告饶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19年2月1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孟祥云、卞培英: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诉被告孟祥云、卞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马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卢海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陈武明: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恒伟建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市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彦淖尔市恒伟建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2015)临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李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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