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1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宝海: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宝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人民币2733.4元、利息1640.04元,合计4373.44元;二、被告包宝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

徐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闫子孝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苏和:

本院受理原告绮阁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2525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2018内2525民初1986号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静致远:

本院受理原告白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李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刘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张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张国庆、景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田云霄:

本院受理原告丁秀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沙伟伟、樊燕: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东乌支行与被告谷晓安、肖红云、沙伟伟、樊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谷晓安偿还贷款本金623274.39元;二由被告谷晓安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年利率9.6%计收至全部清偿之日所欠利息;三、由被告谷晓安支付除第二条规定的利息以外所产生的罚息,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至50%至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计收;四、本案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谷晓安承担;五、由被告肖红云、沙伟伟、樊燕对本案的本金、利息、罚息以及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六、对于本案抵押物(抵押人沙伟伟、樊燕)实现抵押权并由原告优先受偿]、应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2018)内2525民初18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本案转为普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贾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贾燕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内蒙古云联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兵诉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安二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塔拉诉你安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呼和(黄刚):

关于申请人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呼和(黄刚)、黄承杰、关侠、内蒙古聚力有限责任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7)内0121民初962号,本院已据审监庭要求,对土默特左旗力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项目部包括给你支付工程款的账目进行审计,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通知你于2018年12月25号上午10时到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参加摇号选择审计机构程序,2018年12月28号上午10时进行审计、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审计、勘验工作进行,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刘俊后:

本院受理原告任小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小江与被告刘俊后离婚;二、孩子刘朕宇随原告任小江生活,由被告刘俊后每月给抚养费500元(以2018年1月1日起算,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直到孩子独立生活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诉你其他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土左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2014年5月9日为土地他项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和义务人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土左金山他项(2014)第02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权利、种类及范围栏登记的3.抵押金额9000000元整(连同地上建筑物)超出土地抵押金额1134000元部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0室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尚利新:

关于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尚利新、谢丽峰、云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据已执行的(2018)内0121执402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你名下房产二套,位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沙家营村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A-01-141000504号、蒙A-01-141000514号)进行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通知你于2018年12月26号上午10时到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参加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程序,2019年1月4号上午10时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勘验工作进行,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张振霞:

本院受理原告荣廷勇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王争才、郝富民: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后旗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王俊来、王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军与被告王俊来、王海涛、张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王俊来、王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军与被告张马莲、王俊来、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目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陈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姚根锁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陈丽君偿还原告姚根锁借款本金28800元、利息25920元,本息共计54720元;2、自2018年8月19日起算的借款利息自动顺延至被告陈丽君偿清借款本息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丽君负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

崔世杰:

本院受理苏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准予原告苏云与被告崔世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高赞峰:

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162100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17年5月16日起,以1621009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16日为71493.25元,具体原告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截止至2018年5月16日,以上共计1692502.2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包胡日查:

本院受理原告马好日都胡与被告包胡日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胡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好日都胡借款142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胡日查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常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钱布和与被告常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常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钱布和借款本金12500元及利息3750元,合计16250元。案件受理费20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