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联动聚合力深度对接开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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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30

执行联动聚合力深度对接开新局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硬仗工作纪实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一个原则的确立,为新时期法院执行工作明确了方向,一项新机制的探索,为打赢“攻坚仗”开辟了新路;一种合力的彰显,为新格局的形式提供了保障……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群众权益,构建诚信社会,不断向“老赖”挥利剑、打重拳,强力推进执行工作,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在兴安盟科右中旗旗委正确领导和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下,以“坚持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整体联动”为原则,由科右中旗纪委监委牵头,包括科右中旗人民法院等20家成员单位,在兴安盟率先制定旗级执行联动机制。20家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形成全旗执行工作联动大格局。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立军

院纪检组长边玉泉为全体执行干警上廉政教育课。

科右中旗五角枫广场LED电子显示屏公布被执行人名单。

高起点谋划

创新模式保障机制运行

为大力推进科右中旗法院与公安、发改、国土资源、城建、市场监管、民政等20家单位的信息共享,促进信息交流互动,6月28日,科右中旗20家执行联动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科右中旗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联动单位要将掌握的被执行人信息及时向法院通报,借助市场监督、不动产管理、工程招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金融信贷管理以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方式,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房地产买卖、工程承揽、车辆买卖与登记出入境管理以及贷款等诸多方面受到必要限制,进而促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效形成了违法失信者处处受制的执行威慑体系。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高效运行,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联络和信息交换。通过某执行联动成员单位的提供,法院执行法官先后查获10余起涉及被申请执行人的大型机器、车辆、尚未过户的商铺等有效执行线索。

高强度威慑

曝光老赖营造惩戒声势

科右中旗法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员信息平台、五角枫广场LED电子屏幕、法院官方微信和鼓励群众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限制失信者的生产、生活等方式,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曝光度,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同时,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高消费、出境等方式,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法律义务。截至目前,科右中旗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215人,限制消费142人,曝光后自动履行42人。此外,还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对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规避执行、暴力抗拒等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原初步拟定应依法打击的3起拒执罪案件,当3名被执行人得知拒执罪的严重后果,都及时来到法院履行法律义务。其中被执行人郭某有四起民间借贷案件,都以各种理由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累计金额达到20余万元,经过执行法官的循循善诱,并对郭某本人和其配偶、亲朋好友耐心地解释拒执罪的严重性,最终,郭某在其配偶和亲属的协助下,通过实物抵债和亲朋好友垫付现金等方式,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公、检、法联合打击拒执罪充分发挥了打击、威慑、教育的功能作用,为依法、高效打击拒执行为提供有效指引,为执行难的解决开辟了一条可推广的路径。

高标准推进

严格监督提供支持保障

科右中旗法院纪检监察、审务督察部门主动融入执行工作,下沉监督力量,精细推进警示教育和执行监督工作,要求执行干警在工作中必须严守工作纪律,办案过程中,不得懒散懈怠、弄虚作假;对待当事人要多一些耐心与诚恳,不得“冷硬横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管办确保抓早抓小延伸到一线,监督执纪扎根于一线,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执行联动机制实施三个月以来,科右中旗法院共执结案件736件,标的为12902.78万元,同比下降1.2%;实际执行率34.48%,同比上升9.33%,其中拘留52人、罚款5000元,采取拘留措施后,自动履行49人,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交换信息300余条,及时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折合人民币达1560万余元,冻结、扣划、查封300余件。

“能追无尽景,始是不凡人”。初战告捷,科右中旗法院党组一班人没有陶醉,更没有满足。日前,党组书记、院长王立军语气庄重地表示,成绩只能说明过去,不能代表现在,更不能代表未来。在建立健全、探索实施执行联动机制的进程中,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还将面临新的更大的挑战,“奋斗永无穷期,拼搏再创佳绩。”我们有决心和信心,带领全院干警,瞄准新目标,再鼓新干劲,再迎新考验,再攀新高峰!

一番话铿锵有力,掷地有声,人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征程中,王立军一定能和班子成员一道,与全院干警携手奋进,再传佳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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