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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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凤英:

本院在执行院海琴申请执行郝利平、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3)内0602执恢3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凤英在东胜区幸福街道格舍壕村的征地补偿款,冻结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袁二桃: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袁二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0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袁二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高旭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媛媛诉被告高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34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借钱不还,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清原告40000元整。)、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王海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玲诉被告王海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海伟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809568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魏伶花:

原告王卫东诉被告魏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魏伶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卫东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魏伶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卫东偿还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逾期还款(2010年2月22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魏伶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李长寿: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刘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78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王先明、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先明、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郭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伟、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郭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伟、陈思富、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王景财: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荣与被告王景财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孙小荣与被告王景财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景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张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温小燕、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高赫: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志刚、高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高赫: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志刚、高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张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温小燕、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通辽市昊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科尔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昊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齐忠洋:

本院受理原告赵鹏诉被告齐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齐铁山、辛晓晖、梁博、赵萍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被告通辽四方物流有限公司、齐铁山、辛晓晖、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海川、梁博、安立伟、赵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通辽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866392.9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本息合计5866392.91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在本案执行时应减去在(2020)内05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中刘文杰犯骗取贷款罪个人已退赔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的实际借款数额;二、被告齐铁山、辛晓晖、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海川、梁博、安立伟、赵萍萍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对被告齐铁山、辛晓晖、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在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2864.00元,由被告通辽四方物流有限公司、齐铁山、辛晓晖、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海川、梁博、安立伟、赵萍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内050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梁博、赵萍萍、付立、焦淑芳、韩文来、齐百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被告通辽四方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海川、安立伟、梁博、赵萍萍、付立、焦淑芳、邱景红、韩文来、齐百岁、通辽市世基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通辽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27148.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本息合计5927148.5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在本案执行时应减去在(2020)内05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中刘文杰犯骗取贷款罪个人已退赔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的实际借款数额;二、被告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海川、梁博、安立伟、赵萍萍、付立、焦淑芳、邱景红、韩文来、齐百岁、通辽市世基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对被告付立、焦淑芳、邱景红、韩文来、齐百岁、通辽市世基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用于借款抵押的房产在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3594.00元,由被告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海川、梁博、安立伟、赵萍萍、付立、焦淑芳、邱景红、韩文来、齐百岁、通辽市世基公共交通运输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内05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高赫: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志刚、高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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