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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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慧梅(曾用名张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韩彦成由原告抚养,随同原告生活;3、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南号村平房一处)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4、判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211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吉仁台:

本院受理原告巴雅尔图、娜仁高娃诉你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614、(2022)内0102民初66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2民初6614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22)内0102民初6614之二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巴雅尔图、娜仁高娃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王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贵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59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鄂贵京借款200000元;二、被告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鄂贵京借款利息4128.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陈健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22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健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欠款本金99003.46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陈健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332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和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刘来权: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李鸿雁、温桂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103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刘来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桂荣、李鸿雁、李鹏飞酒款160200元,并赔偿以前述款项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作为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石志恒: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林与被告李志会、石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0102民初6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张天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支行与被告张天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6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天荣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11月2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3896.0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天荣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2022年6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张天荣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345.9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杨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与被告杨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6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杰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5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2870.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杰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2022年5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杨杰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支付律师费309.1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王艳霞:

本院受理(2022)内0102民初8066号原告牛丽荣与被告曾尚伟、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庭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奈曼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慧英与被告奈曼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佟斯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潘慧英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10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潘慧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美丽: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846号原告肖玉环诉被告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58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满达胡: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863号原告科左中旗珠日河姐俩菜店诉被告满达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8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潘志强: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928号原告科左中旗奥莱迪新能源电动汽车销售中心诉被告潘山西、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720元(6000元×0.005元×24个月,从2021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3日);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王耀琢: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338号原告徐忠一诉被告王耀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息合计:19472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9472元,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23年2月30日10000元×1分28×74个月=9472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340号原告秀亮诉被告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250元及支付利息8091.50元,合计14341.5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3年3月27日起以本金6250元为基数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0128%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李长福: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345号原告水英诉被告李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息合计:5704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7040元,从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4月5日50000元×1分28×11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李万财: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458号原告赵启成诉被告李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启成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300元,本息合计:14526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9226元,从2011年11月30日至2023年3月30日5300元×1分28×136个月=9226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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