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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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5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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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米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招贤与被执行人郝米儿、苗长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达民初字第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一、(2023)内0621执恢3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郝米儿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城关居委会二十街坊083号[房产证号:00676号,土地证号:0004036号(原证号:94-0004700号)]房产一处。二、《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确定被执行人郝米儿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城关居委会二十街坊083号(房产证号:00676号;达国用1994字第0004700号)房产的评估价格为474667元。三、《拍卖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郝米儿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城关居委会二十街坊083号(房产证号:00676号;达国用1994字第00470号)房产在评估价474667元的基础上降价20%,即以379733.6元在淘宝网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和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魏争胜诉被告谷方娟、韩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9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谷方娟、韩涛在其二人继承韩殿柱(已故)遗产范围内向原告魏争胜偿还欠款本金483000元以及从2022年10月18日至欠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LPR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魏争胜欠款本金483000元以及从2022年10月18日至欠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LPR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5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王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平诉被告王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垫付的2467元维修款;2、判令被告以2467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6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判令被告承担逾期给付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3年4月6日为482.38元,最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具体计算明细为:自2018年6月17日起以24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37.7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4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4月6日为344.75元,两项合计482.3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237)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冯彬楠:

本院受理原告郝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退款11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内0602民初272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贾月峰:

本院受理的(2023)内0602民初4495号原告石翠林诉被告贾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贾月峰给付原告石翠林欠防水材料款:捌万叁仟玖佰元整(839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杨智源:

本院受理原告李香琴诉被告杨智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41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智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2.592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以262.59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9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438.179万元;以262.59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起诉时的利息96.043万元及从起诉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前述本利至起诉时计976.814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6(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尚文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二宽偿还原告人民币本金40000元整,以及未偿还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26日至2022年7月26日:40000x24%x10.5=100800),月利息2分,本息合计140800元。2、请求判令担保人王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3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内蒙古壹城壹宅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轩兴轻质隔墙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壹城壹宅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段顺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轻质隔墙板款34400元,从诉讼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如需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董瑞、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温丽诉被告董瑞、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34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小军与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本金陆万肆仟玖佰元整(¥64900.00);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自201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15日剩余利息130261.14元,及自2022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LPR四倍计算);3、被告董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潭学臣:

本院受理原告潘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姜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思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刘孟利:

原告闫文元诉你[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2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雷霆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暂记16444.5元(计算方法: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5日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刘孟利承担还款本息的连带担保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30日,被告雷霆作为借款人以资金周转为目的向原告现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并签了借条,借条约定借款人最后还款期为2021年6月1日前还清,被告刘孟利作为担保人。后被告雷霆未按约定还款付息,被告刘孟利也未承担担保人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许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1899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34,120.96元;2、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立即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保费3,380.2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张士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士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283533.8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2月10日),本息合计:463533.84元;二、被告张士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2年12月1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787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彭德进:

本院受理原告赵淑云诉被告彭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德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淑云借款30000元,利息47628元[30000元×1.6%×72个月=34560元(自2014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止)+30000元×1.21%×36个月=13068元(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止)],本利合计77628元。二、被告彭德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赵淑云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1‰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淑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46元,由原告赵淑云负担105.3元,被告彭德进负担2140.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尚国东、张倩: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尚国东、张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00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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