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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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韩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肖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87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刘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金山诉被告刘斯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胡健: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芳诉被告胡健、王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刘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宝音和其格诉被告刘斯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胡健: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珍诉被告胡健、王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刚诉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18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李乐:

本院受理原告韩伟诉被告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29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董成中、王巧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董成中、王巧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成中偿还原告截至2023年2月13日欠款本金123750元、利息11345.4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72.21元、手续费3484.75元,共计139852.42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董成中支付律师费4195元;以上合计:144047.42元;3、判令被告王巧莲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董成中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王巧莲作为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谭哈达: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460号原告司建辉诉被告谭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元,本息合计:291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4300元,从2017年5月16日至2023年3月16日4800元×1分28×70个月=430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麻新: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465号原告司建辉诉被告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800元,本息合计:27754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3954元,从2016年8月11日至2023年3月11日13800元×1分28×79个月=13954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额日敦: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490号原告李淑琴诉被告额日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200元,本息合计:511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3950元,从2017年1月17日至2023年4月17日37200元×5厘×75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候海明: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529号原告张占柱诉被告候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80元及利息3372元,本息合计:5852元。利息计算方式:2480元×1分×136个月(从201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23372元;2、要求被告给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赵乌力吉白尔: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531号原告张占柱诉被告赵乌力吉白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三笔借款1175元及利息1221元,本息合计:2396元。利息计算方式:285元×1分×107个月(从2014年5月25日至2023年4月25日)=304元,380元×1分×106个月(从2014年7月29日至2023年5月9日)=402元,510元×1分×101个月(从2014年11月24日至2023年4月24日)=515元;2、要求被告给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7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包头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霞与被告包头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3)内0221民初100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吕晓霞:

本院在执行魏晓晓与吕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3)内092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喜、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张利清、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

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丙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喜、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张利清、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启赫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出(2023)内01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2023)内01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志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尹秀霞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异133号执行裁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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