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阿斯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5650元,支付利息8615元,本息合计3426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25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6%,从2023年5月5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
何殿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殿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殿仁偿还在图布信苏木信用社借款一笔,本金20000元,利息473.48元。本息合计20473.48。(利息截止至2023年3月3日)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8‰基础加收50%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
赵万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万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7日
李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7日
闫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闫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7日
武少波:
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武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勇运费12384.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384.5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武少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7日
杜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杜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7日
任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任国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7日
李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永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7日
刘紫茹:
本院受理原告高广元诉被告刘紫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刘紫茹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内蒙古宏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准格尔旗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宏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郝林茂、王美秀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异议人准格尔旗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停止执行(2017)内0291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返还准格尔旗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划拨的219182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停止对异议人准格尔旗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退还划拨的2191824元执行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